(2017)鄂0116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周金娥、吴锦明非法拘禁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艾某,周金娥,吴锦明,余四红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刑初267号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男,汉族,1970年9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高邮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艾某,女,汉族,1976年10月18日出生,务工,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汉阳区。委托代理人谭露萍、吴述峰,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人周金娥,女,197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2月12日被抓获,2016年12月1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及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李君霞,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人吴锦明,男,198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现住武汉市。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2月29日被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3年10月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9月22日被抓获,2016年9月2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黄陂区看守所。被告人余四红,男,198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现住武汉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5日被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9月3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9月22日被抓获,2016年9月2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黄陂区看守所。本院在审理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以陂检公诉刑诉[2017]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金娥、吴锦明、余四红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艾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17年6月14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开庭审理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诉被告人周金娥、吴锦明、余四红的起诉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钦波人民陪审员 刘火苟人民陪审员 许庆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喻思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