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02民初4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武威市泽达商贸有限公司与武威动岚健身有限公司南关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威市泽达商贸有限公司,武威动岚健身有限公司南关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4295号原告:武威市泽达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泽年,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德福,甘肃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威动岚健身有限公司南关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威市泽达商贸有限公司诉被武威动岚健身有限公司南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武威市泽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威动岚健身有限公司南关分公司双方协商达成了付款协议,且被告已将拖欠货款付清,为此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法院提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此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威市泽达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0元减半收取615元,由原告武威市泽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永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 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