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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1执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余修琼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余修琼,伍国槐,黄才华,蒋鸿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1执6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地址长汀县司前街1号。法定代理人陈荣武,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廷进,男,1969年5月24日生,汉族,该行员工。被执行人:余修琼,女,1983年2月3日,汉族,住长汀县。被执行人:伍国槐,男,1981年9月27日,汉族,住长汀县。被执行人:黄才华,男,1982年7月28日,汉族,住长汀县。被执行人:蒋鸿章,男,1987年5月10日,汉族,住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与被执行人余修琼、伍国槐、黄才华、蒋鸿章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7)闽0821民初287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黄才华、蒋鸿章于2017年4月18日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一、黄才华、蒋鸿章自愿同意为余修琼、伍国槐归还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的欠款:于2017年4月27日前还清借款逾期的部分款项(包含本金、利息等98599.71元);剩余的款项按原《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保证合同》按月继续履行,直至还清借款本息为止。二、在黄才华、蒋鸿章履行2017年4月27日前应当支付的款项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对所有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同意屏蔽被执行人黄才华、蒋鸿章的失信名单及解除黄才华、蒋鸿章已冻结的银行帐户。三、若被执行人黄才华、蒋鸿章未按本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继续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黄才华、蒋鸿章已按上述协议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表示该案可以终结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821执6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富荣审判员  李国平审判员  吴天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海燕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