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3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李秀何、唐新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何,唐新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3执150号申请执行人:李秀何,男,196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唐新征,男,197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本院在执行李秀何与唐新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唐新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李秀何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唐新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03民初12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华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陈国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丘 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