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民初16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平原县国家税务局与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德州供电公司、山东平原汉源绿色能源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原县国家税务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德州供电公司,山东平原汉源绿色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1668-2号原告:平原县国家税务局地址:平原县。法定代表人:王琦局长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德州供电公司地址:德州市德城区东风东路。法定代表人:石岩职务:总经理第三人:山东平原汉源绿色能源有限公司地址:平原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辉明职务:总经理原告平原县国家税务局诉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德州供电公司、山东平原汉源绿色能源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一案,原告平原县国家税务局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第三人山东平原汉源绿色能源有限公司在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德州供电公司14962347.87元债权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第三人山东平原汉源绿色能源有限公司在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德州供电公司14962347.87元债权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 判 长 闫 伟审 判 员 丁 文人民陪审员 栾爱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明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