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普中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春平与李金荣、王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平,李金荣,王晓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普中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李春平,住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金荣,住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被执行人王晓波,住澜沧县。本院在执行李春平与李金荣、王晓波民间借贷纠纷(2014)普中执字第64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李金荣、王晓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金荣、王晓波履行其应承担的偿还350万元借款本金等义务,但被执行人李金荣、王晓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该执行案件系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李金荣申请执行的系列案,本院另案对被执行人李金荣位于澜沧县勐朗镇温泉路大桥头路口房产证号为:勐朗镇字第(2006)xx4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澜国用2008第x5号的综合楼一幢及其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及位于思茅区阳光茗苑68幢1单元2-3层201号商品房一套及车位两个进行了查封,并对上述房产进行了评估拍卖,对其中拍卖所得款项1061741.42元,申请执行人李春平分得253357.55元;对三次拍卖后流拍的被执行人李金荣位于澜沧县勐朗镇温泉路大桥头路口房产证号为:勐朗镇字第(2006)xx4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澜国用2008第x5号的综合楼一幢,经申请执行人协商后,同意以物抵债,其中申请执行人李春平占该房产产权的24﹪用于抵偿执行款1259520元。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已执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李春平对剩余的执行款予以放弃,不再要求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普中执字第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新挺审判员 邹春林审判员 李国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