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522民初1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王德弟与王忠贵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弟,王忠贵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22民初1052号原告:王德弟,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柏杭,系辽宁贞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忠贵,男。王德弟与王忠贵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德弟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忠贵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德弟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忠贵起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弟撤回对被告王忠��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25元(原告王德弟预交),由原告王德弟负担。审判员 关伟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