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2行审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天水市国土资源局与谢小林行政处罚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天水市国土资源局,谢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0502行审10号申请执行人天水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秦州区岷山路**号。法定代表人高翔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继仓,该局秦州分局副局长。被执行人谢小林,男,汉族,住秦州区。申请执行人天水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天国土罚字﹝2017﹞58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内容,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审查申辩通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天水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天国土罚字﹝2017﹞58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6年6月被执行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秦州区齐寿镇火焰村谢家大咀自然村集体土地3838平方米建设项目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于2017年3月27日对谢小林做出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地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地行为按照占地3838平方米每平方米罚款10元,共计罚款38380元。当天处罚决定留置送达,谢小林未起诉亦未申请复议,经申请执行人在2017年4月26日电话催告,谢小林仍未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内容。2017年6月13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处罚决定第二项内容,拆除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土地疑似违法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图,违法案件线索登记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国土资源违法后果预先告知、立案呈批表、被执行人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草图、现场照片、调查报告、会议记录,处罚呈批表、拟处罚告知及送达回执、处罚决定送达回执、履行处罚决定催告书等。被执行人谢小林辩称:建设地是被执行人的承包地,在被执行人经营合作社办理了养殖羊舍和草料间的设施用地手续,手续合法,合作社现已不存在。2015年5月,被执行人和绿宝公司、北京中海建公司协商开发建设齐寿山旅游项目,拆除了被执行人的羊舍和草料间,镇政府要求上述公司办理占地审批手续他们不办,处罚决定和催告履行通知,处罚决定、催告通知等都贴到占用土地的彩钢房的墙上,被执行人也接到了被执行人的电话通知,被执行人没有起诉和申请复议,直接和绿宝公司北京中海建公司联系,他们说自己处理不让被执行人管,现在,该处土地由上述公司占用,被执行人可以通知他们拆除,如果上述公司不拆除被执行人没办法拆除。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做出的处罚决定,认定基本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足,程序合法,没有影响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处罚决定已经送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处罚决定的第二项内容已经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天水市国土资源局做出的天国土罚字﹝2017﹞58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第二项内容。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石亚敏代理审判员 陈建生代理审判员 陆丽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文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