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执1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重庆耀皮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与重庆铝城物资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耀皮工程玻璃有限公司,重庆铝城物资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7执1385号申请执行人:重庆耀皮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法定代表人:柴楠。被执行人:重庆铝城物资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李军。本院在执行重庆耀皮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与重庆铝城物资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截至目前,被执行人尚差申请执行人504460.57元及利息等。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凭此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永清代理审判员 钱 昊代理审判员 秦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薛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