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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商初字第1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青岛海博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曲建国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海博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曲建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字第1157号原告(反诉被告):青岛海博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涛,董事长。被告(反诉原告):曲建国。原告(反诉被告)青岛海博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曲建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青岛海博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曲建国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及被告(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反诉被告)青岛海博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诉;二、准予被告(反诉原告)曲建国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2433元,减半收取1216.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青岛海博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曲建国负担。审 判 长  方 伟审 判 员  招 娜代理审判员  王旭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范昕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