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1民初1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日照高山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高山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1民初1116号原告:日照高山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区兴海路西段北侧荣华小区049幢8单元储藏9号,组织机构代码08088443-1。法定代表人:冯启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发金,山东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东港区济南路东段3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69808927XN。法定代表人:王玉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政,男,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日照高山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高山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15元,减半收取3458元,由原告日照高山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文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苗 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