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2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蒋照仁与吴成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照仁,吴成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2执345号申请执行人:蒋照仁,男,196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吴成彬,男,198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照仁与被执行人吴成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蒋照仁与被执行人吴成彬达成执行和解,分期给付全部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422民初1072号案件的执行。执行员 何天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 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