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民初1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福来与李彬贾兴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来,贾兴全,李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1048号原告刘福来,男,1990年3月27日出生,住公主岭市。被告贾兴全,男,29岁,住公主岭市岭西街文惠委**组。被告李彬,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住公主岭市。原告刘福来与被告贾兴全、李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刘福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1576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200元、护理费6282元、营养费6000元、误工费23479元、鉴定费1400元、律师费2500元,共计60624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2日12时30分许,贾兴全驾驶吉XXX**号面包车沿公主岭市河南大街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行至五区客运站对面处,与行人刘福来相撞,刘福来受伤。此事故经公主岭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中队认定,贾兴全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福来无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如下:1、医疗费15762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5200元(100元×52天);3、护理费6282元(120元×52天);4、营养费6000元(100元×60天);5、误工费23479元(156元×120天);6、鉴定费1400元;7、律师费2500元,共计60624元。贾兴全系驾驶员,李彬系实际车主,故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刘福来无法提供贾兴全准确地址,致使本案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福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10元由公主岭市人民法院负责办理退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乃明代理审判员 穆沙沙人民陪审员 崔静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XX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