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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民初1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燕松泽与被告陈七七、杨爱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松泽,陈七七,杨爱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02民初1482号原告:燕松泽,男,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芳,山西盈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七七,男,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繁峙县。被告:杨爱鱼,女,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繁峙县,系被告陈七七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燕松泽诉被告陈七七、杨爱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燕松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时间到规定地点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72元,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736元,其余73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毅超人民陪审员  吉凤兰人民陪审员  王丽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窦建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