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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2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冯正中与宜昌众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正中,宜昌众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2执211号申请执行人冯正中,男,196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当阳市。被执行人宜昌众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泉办事处关陵庙村。法定代表人任飞,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当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582民初1764号民事调解书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冯正中与被执行人宜昌众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宜昌众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冯正中货款82643.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940元,申请执行费1100元。现申请执行人冯正中撤回了执行申请���本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在法定期限内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结当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582民初17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太举执行员  田殿勇执行员  林华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卢小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