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4执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北京盛源基业防腐保温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西安益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盛源基业防腐保温有限公司,西安益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42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盛源基业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冯各庄村南。法定代表人:薛永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西峰,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西安益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枫栖路长安新花园30302号。法定代表人:惠永良,该公司经理。本院执行的北京盛源基业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4执148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西安益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西安益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立即返还工程款49181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9181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予以计算,自2016年7月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诉讼费4034元你,负担执行费7337元。执行期间,本院依据被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及申请,向其债务人陕西华创实业有限公司发出通知书,要求陕西华创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履行案款522800元,待限定的履行期满后,本院将上述案款向申请执行人发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7)陕0114执42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如被执行人及陕西华创实业有限公司在限期内未履行上述案款,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书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阮建锋执行员  曹正龙执行员  白凌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博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