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民初2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孙利群、田甜、张立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利群,田甜,张立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2352号原告: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新华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YA0218214M。法定代表人:夏志厂,职务: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洋,男,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广电路祥业小区2721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丽,女,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广电路9组气象局1号楼161号。被告:孙利群,男,1954年12月10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乾坤小区1号楼2单元603室。被告:田甜,女,198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乾坤小区6号楼3单元105室。被告:张立杰,男,198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银领家园5号楼1单元903室。原告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孙利群、田甜、张立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张立杰准确的送达地址,我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张立杰的送达地址。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631.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一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