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21民初3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谢颂海、姚宗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颂海,姚宗云,徐基建,胡庆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3123号原告: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青岛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1Q3E3P。法定代表人:翟忠庆,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石媛媛,该行阎店楼支行信贷主管。被告:谢颂海,男,1970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被告:姚宗云,女,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被告:徐基建,男,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被告:胡庆雷,男,1983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原告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颂海、姚宗云、徐基建、胡庆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兴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忠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