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51民初4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上海欣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沈志全、施利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欣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志全,施利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51民初4633号原告:上海欣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人:毛逸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雷。被告:沈志全,男,1956年3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住上海市崇明区。被告:施利娟,女,1957年6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住上海市崇明区。原告上海欣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沈志全、施利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以被告已支付物业服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欣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欣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汤元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珍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