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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特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武汉金港湾新墙体建材有限公司、吴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金港湾新墙体建材有限公司,吴祥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特302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武汉金港湾新墙体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金港新区勤建村。法定代表人:唐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啟成,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全谊,湖北省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吴祥,男,197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申请人武汉金港湾新墙体建材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吴祥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不服武汉市江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夏劳人仲裁字[2016]第281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申请。在本院审理该案过程中,武汉金港湾新墙体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金港湾新墙体建材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金港湾新墙体建材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案件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武汉金港湾新墙体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陈蔚红审判员  吴建铭审判员  赵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诗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