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恢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德阳市红庆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敏、德阳重力机械设备制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阳市红庆物资有限公司,刘敏,德阳重力机械设备制造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恢212号申请执行人:德阳市红庆物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敏被执行人:德阳重力机械设备制造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德阳市红庆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敏、德阳重力机械设备制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刘敏定于2017年6月20日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德阳市红庆物资有限公司贰万壹仟元整(小写:2100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旌民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桂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