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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3民初1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何满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3民初1579号原告:何满,男,199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琪,枣阳市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住所地枣阳市襄阳路111号。代表人杨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杰,湖北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满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保险纠纷,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何满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满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6元,减半收取1113元,由原告何满负担。审判员  陈晓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梦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