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603民初2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丹东市振兴区胜利五金建材商店诉东港市四方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东市振兴区胜利五金建材商店,东港市四方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3民初2178号原告:丹东市振兴区胜利五金建材商店,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集贤村万花园46-1号。。法定代表人:孙胜利,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雪峰,辽宁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港市四方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大东区大东港路130号。法定代表人:王继旭,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丹东市振兴区胜利五金建材商店诉东港市四方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东市振兴区胜利五金建材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3元,减半收取82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邵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