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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8602行初1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宇魁与南京市鼓楼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宇魁,南京市鼓楼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8602行初1516号原告刘宇魁,男,1990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委托代理人刘友仕(系原告父亲),男,1964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被告南京市鼓楼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虎踞路49号4楼。法定代表人朱首道,主任。委托代理人童天寿,南京市鼓楼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朱志军,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宇魁诉被告南京市鼓楼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刘宇魁于2017年6月21日,以其与被告就涉案纠纷已经庭外协调处理完毕,其诉讼目的已经实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宇魁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提出的撤诉请求,无规避法律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宇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宇魁负担。审 判 长  吴建坦代理审判员  吴 红人民陪审员  陈德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姗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