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民初3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与周家娟、许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周家娟,许鹏,贾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393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曲中路65号,组织机构代码86839895-7。诉讼代表人:李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祥磊,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职工,住日照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杰,男,196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职工,住日照市。被告:周家娟,女,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告:许鹏,男,197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贾丽,女,198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与被告周家娟、许鹏、贾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周家娟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许鹏、贾丽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周家娟于2014年2月7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周家娟向原告借款50000元用于农产品收购,借款方式为自助可循环式。循环期限内可收回再贷,单笔期限为1年,涉案借款于2016年2月2日发放,借款到期日为2017年2月1日,该笔借款由被告许鹏、贾丽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被告周家娟未能按约还款,被告许鹏、贾丽亦未履行保证责任。本院认为,本案在向被告送达应诉手续时,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原告亦未能提供被告的详细身份信息,故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成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侯鲁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