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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执2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2792倪和庆与胡万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和庆,胡万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1执2792号申请执行人倪和庆,男,1957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执行人胡万生,男,1962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申请执行人倪和庆与被执行人胡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倪和庆申请,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本院(2017)苏0281民初72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被执行人胡万生结欠申请执行人倪和庆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倪和庆与被执行人胡万生经协商于2017年6月2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双方确认,被执行人胡万生结欠倪和庆借款本金15000元及律师费1000元,该款胡万生于2017年6月25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付清余下6000元。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倪和庆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倪和庆以已与被执行人胡万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 东审判员 顾永刚审判员 陈红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钟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