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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21民初1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郭晓辉与李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晓辉,李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21民初1181号原告:郭晓辉,男,汉族,现住河南省舞阳县。被告:李帅,男,20岁,农民,现住河南省舞阳县。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晓辉与被告李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晓辉于2017年6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晓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郭晓辉负担。审判员  李红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