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21民初1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郭晓辉与李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晓辉,李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21民初1181号原告:郭晓辉,男,汉族,现住河南省舞阳县。被告:李帅,男,20岁,农民,现住河南省舞阳县。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晓辉与被告李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晓辉于2017年6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晓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郭晓辉负担。审判员 李红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