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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缪云枢、林建克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缪云枢,林建克,于晓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被告):缪云枢,男,汉族,现住浙江省永嘉县。再审申请人林建克(被告),男,汉族,浙江省乐清市北白,现住张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钦宝,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告):于晓辉,男,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委托代理人:黄武全,山东齐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缪云枢、林建克因与被申请人于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周民初字第1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缪云枢、林建克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缪云枢给于晓辉出具的借条并没有实际履行。被申请人提交的借条系伪造。该借条证据在左下角关于王爱芬打款账户的记载是申请人事后在借条上自行添加的。申请人未收到借款。2、一审送达程序不合法,被申请人林建克没有收到一审传票及判决书。法院公告送达实质上没有通知到申请人缪云枢和林建克。于晓辉提交意见称,在申请人出具的借条中有借款人缪云枢、担保人林建克、王钱龙的签名及手印,借款到期后,担保人林建克又单独书写了保证书,均系其证实意思的表示。申请人林建克事后的保证书可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一审的送达程序合法,公告送达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借条有申请人缪云枢(借款人)、林建克(担保人)签名,借款到期后申请人林建克又出具了保证书证明借款实际已履行。借条上王爱芬及其账号部分虽与借条主文不属同一笔迹,但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实不是双方达合意后形成。关于公告送达的问题,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依法通过法院特快专递向被告送达。被告缪云枢和秦苗苗邮寄至张店温州商厦,系秦苗苗购买的商品房登记地址,被告缪云枢和秦苗苗系婚姻关系。邮政专递退回理由是原址查无此人。被告林克建按其户籍地邮寄,该户籍地为林建克登记户籍地,该户籍住宅登记于林建克名下。邮寄退改批条为填写地址不详。在邮寄送达未果后,公告送达,符合公告送达的规定。综上,申请人缪云枢、林建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缪云枢、林建克的再审申请。审 判 员  任 颖助理审判员  钟晓敏人民陪审员  侯宝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