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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4执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渭城街道办事处某村第四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咸阳市渭城区渭城街道办事处某村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949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渭城街道办事处某村第四村民小组。负责人郭某甲,该组组条。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渭城街道办事处某村第四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标的这1462.1元,现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渭城街道办事处某村第四村民小组已将全部案件款履行完毕,本院已支付郭某某,故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404民初10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小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