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106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李静与马文彦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静,马文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6执38号申请执行人:李静,女,196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马文彦,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作出的(2016)宁0106民初19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15079元(含执行费124元),未执行标的15079元。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情况,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由于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人身财产线索,致使本案不能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106民初19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慧超代理审判员  马君平代理审判员  沈天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于双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