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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7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张忠玲与张本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玲,张本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8107民初101号 原告:张忠玲,女,汉族,无职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雷,齐齐哈尔分局局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本广,男,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凤华(张本广妻子),女,汉族,个体工商户。 原告张忠玲与被告张本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忠玲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忠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元,减半收取73.5元,由原告张忠玲负担。 审判长 袁 会 东 审判员 王  斌 审判员 王 雪 冬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端木秋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