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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581执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秀芬与马显强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芬,马显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81执923号申请执行人:李秀芬,女,汉族,1972年2月生,住云南省腾冲市。被执行人:马显强,男,回族,1965年6月生,住云南省腾冲市。本院受理的李秀芬与马显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4000元,未受偿,经查被执行人马显强现无履行能力,且无相应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李秀芬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谢大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维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