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民初7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上海煦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上海煦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姓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7195号原告:徐某某,男,1971年8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新民,上海市商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煦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徐某某诉被告上海煦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丁美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庆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