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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2执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自贡市黄金山煤业有限公司申执自贡盛源化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市黄金山煤业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自贡盛源化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2执恢11号申请执行人:自贡市黄金山煤业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富顺县。法定代表人:陈勇,经理。被执行人:自贡盛源化工厂,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负责人:李兴明,厂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敏审判员 李辛玉审判员 罗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杰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