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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3民初1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河南大行食品有限公司与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晋豫鲁铁路通道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大行食品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晋豫鲁铁路通道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1159号原告:河南大行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石洪波,该公司经理。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航海东路1225号。被告:晋豫鲁铁路通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五龙口街新和路11号。法定代表人:王金虎,职务董事长。原告河南大行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晋豫鲁铁路通道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0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当事人处分自己的诉权,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大行食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河南大行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小勇审 判 员  李云魁人民陪审员  梁会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