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1执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贾林芝与杨保义、李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林芝,杨保义,李爱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1执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贾林芝,女,195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翼城县翼和园小区9号楼。被执行人:杨保义,男,1972年5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翼城县新华路二巷33号。被执行人:李爱平,女,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华宇绿洲38栋2单元0302号。本院在执行贾林芝与杨保义、李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在翼城法院审理期间查封了被执行人杨保义在海南省×××;海南省×××房产两套。现查封期限将届满,申请执行人贾林芝提出申请要求续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续行查封被执行人杨保义在海南省×××;海南省×××房产两套。查封期间因被执行人杨保义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的损失,应由被执行人杨保义自己承担责任。在续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红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