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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4民初31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潘芳华、顾亚明等与高伟忠其他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芳华,顾亚明,俞振华,郭佳琦,高伟忠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4民初31582号原告:潘芳华,女,196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原告:顾亚明,男,196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原告:俞振华,男,198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原告:郭佳琦,女,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四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家麟。四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三杰。被告:高伟忠,男,195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凡,上海彭旨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潘芳华、顾亚明、俞振华、郭佳琦与被告高伟忠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被告高伟忠进行送达,本院向其公告送达了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本案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芳华及四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家麟、梁三杰,被告高伟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凡到庭参加诉讼。后原告潘芳华、顾亚明、俞振华、郭佳琦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潘芳华、顾亚明、俞振华、郭佳琦自愿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潘芳华、顾亚���、俞振华、郭佳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潘芳华、顾亚明、俞振华、郭佳琦负担。审 判 长  陆文嘉审 判 员  徐燕菁人民陪审员  李雅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