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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2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贺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贺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2执7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住城固县某某镇某某村*组,居民。被执行人贺某某,男,汉族,住城固县某某镇某某村*组,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2民初16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的刘某某与贺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95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贺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2民初16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碧敬审判员  黄宝义审判员  鲁克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