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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6民初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江西金泉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与白大云、匡招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金泉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白大云,匡招梅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6民初920号原告:江西金泉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文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玉慧,江西井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大云,男,198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被告:匡招梅,女,198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金泉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白大云、匡招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金泉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西金泉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5元减半收取75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薛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