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4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程刚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4刑初487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刚,男,回族,1980年7月8日出生。2009年7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七日;2013年4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4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七日。因本案于2017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17日经本院决定转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宁秦检��刑诉[2017]5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刚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一、2016年9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程刚在本市建邺区友谊街48号清河北苑68号中国移动营业厅内,趁店员张某不备之机,窃得其放于柜台维修的VIVO牌X3T型手机一部。二、2016年10月1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程刚在本市雨花台区西善桥北路109号中建八局员工宿舍内,趁被害人杨某2睡觉之际,窃得其放于床头的OPPO牌手机二部。三、2017年5月8日4时许,被告人程刚在本市秦淮区中华路491号宇盟网吧二楼大厅内,趁被害人褚某睡觉之际,窃得其放于电脑桌上的小米牌Note2型手机(价值人民币300元)一部。2017年5月8日,被告人程刚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其所窃手机均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刚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以及赃物已发还被害人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程刚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程刚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刚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刚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7年5月9日起至2017年7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朱庆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王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