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4民初2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2689岳希望与李康、杨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希望,李康,杨小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4民初2689号原告:岳希望,男,1989年12月7日生,汉族,个体户,住睢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继民,睢宁县群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康,男,1993年9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睢宁县。被告:杨小龙,男,1991年10月8日生,汉族,农民,朱住睢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岳希望与被告李康、杨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希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彦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仝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