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3民初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陈剑评与傅迎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剑评,傅迎舒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3民初964号原告:陈剑评,男,199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宾,福建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坤辉,福建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迎舒,女,199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廷杰,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剑评与被告傅迎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陈剑评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剑评撤回起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剑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剑评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 判 员 吕天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梁美端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