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民初3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沈阳山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康平分公司诉周新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山川物业管理公司康平分公司,周新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3955号原告:沈阳山川物业管理公司康平分公司,住所地:康平县两家子乡两家子村。法定代表人:巩志永。委托代理人:武垚。被告:周新宾。原告沈阳山川物业管理公司康平分公司与被告周新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山川物业管理公司康平分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山川物业管理公司康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