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民申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新章、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新章,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新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申1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李新章,男,1964年9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委托代理人:牛长生,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P11304336622200610。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姚新现,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馆陶县人。再审申请人李新章因与被申请人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新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馆民初字第1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新章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2003年夏,申请人同村邻居李志远因购买货车向被申请人信用联社申请贷款,请求申请人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申请人将位于馆陶县金凤市场的房屋、土地为李志运贷款担保。2008年夏天的一天,被申请人信用联社信贷员刘聚鹏和李志运来到申请人家,刘聚鹏拿出一份空白担保合同书对申请人说:“你为李志运抵押担保的贷款快到期了,你得续签一下。”申请人按其要求在合同上签了字。直到2015年3月份法院执行申请人的房屋时,申请人才得知当时签的空白担保合同是为被申请人姚新现贷款作担保,而申请人根本不认识姚新现,也从未见过该人,都是被申请人信用联社弄虚作假。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请求撤销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馆民初字第1103号民事判决,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认为,李新章的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的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新章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赵万举审判员 赵 强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乐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