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民初3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长春市华宇机电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与吉林东泰环保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华宇机电输送设备有限公司,吉林东泰环保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3752号原告:长春市华宇机电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区安达街508号旺座国际商务广场11层1102室。法定代表人:李兰华被告:吉林东泰环保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船营区越山路沙河子乡。法定代表人:刘晓光原告长春市华宇机电输送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东泰环保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长春市华宇机电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市华宇机电输送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华宇机电输送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4.00元,减半收取1,037.00元,由原告长春市华宇机电输送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邢子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