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民终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肖裕、张家口星河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裕,张家口星河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民终6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肖裕,男,195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化得县。委托代理人:高建军,内蒙古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口星河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纬一东路标准件厂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1715870421G。法定代表人:韩爱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曾亚琴,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的肖裕因与上诉人张家口星河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河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冀0791民初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肖裕于1954年6月18日出生,于2014年6月18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是否已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对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可能有实质性的影响,但原审法院对此未予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冀0791民初87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法院重审。上诉人肖裕、上诉人张家口星河机械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赵景献审判员 牟 键审判员 赵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