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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601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与王福瑞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601执175号被执行人王福瑞,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住五家渠市。被执行人王福瑞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的(2015)五垦刑初字第0008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罚金10800元,已执行0元,尚有10800元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福瑞在监狱服刑,刑期至2019年5月19日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已将被执行人王福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15)五垦刑初字第0008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张 翔审判员 张卫民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裴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