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6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孙全喜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全喜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26刑初53号公诉机关安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全喜,绰号老喜,男,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司机,江西省于都县人,家住于都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远县看守所。安远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7)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全喜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进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全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月6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孙全喜及朱某1(现已判决)二人驾驶挂假车牌的黑色奥迪小轿车,沿信丰往版石公路寻找作案目标以故意制造车辆刮蹭假象,借机勒索他人财物,当行至版石镇牛犬山路段时,朱某1驾驶奥迪小轿车加速超过前面被害人许某驾驶的“五菱宏光”面包车(车牌号闽B×××××),后故意减速以让后方许某驾驶的面包车超车,在许某驾驶的面包车超车过去后,朱某1驾车上前逼停许某,随后朱某1、孙全喜谎称许某驾驶的面包车在超车时刮到了他们驾驶的小轿车,刮坏了小轿车的左边后视镜要求许某赔偿维修费、误工费计6000元。当许某提出要叫保险公司理赔时,朱某1用手推了许某一下并称其一分钟就赚几百元,报保险耽误时间,在许某称身上没有多少钱并掏出手机想报警时,孙全喜强行抢下许某手机不准其报警,迫使并跟随许某到版石车站旁的信用社取了1200元钱,许某连同身上现金1000元共计2200元给了朱某1后,孙全喜才将手机交还给许某,在离开时还将许某车内两袋食品强行拿走。2、2016年2月29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孙全喜及朱某1等人驾驶一辆挂假车牌的黑色奥迪小轿车,沿信丰往版石公路寻找作案目标以故意制造车辆刮蹭假象,借机勒索他人财物,当行至版石镇牛犬山路段时,朱某1驾驶奥迪小轿车加速超过前面被害人陈某驾驶的长安面包车(车牌号赣B×××××),后故意减速以让后方陈某驾驶的面包车超车,在陈某驾驶的面包车超车过去后,朱某1驾车上前逼停陈某,随后三人借机上前拦下陈某,谎称陈某驾驶的面包车在超车时刮到他们驾驶的小轿车,刮坏了小轿车的左边后视镜要求陈某赔偿,当陈某提出要报保险时,他们以时间紧为由拒绝陈某报保险,并对陈某进行推扯,朱某1则先开车离开了,孙全喜他们提出倒车镜要维修费3600元。陈某掏出手机想报警时,孙全喜及另一同伙强行抢下陈某手机不让其报警,两人还用脚踢陈某,孙全喜及另一同伙迫使并跟随陈某到版石路边一信用社取款机取到1700元钱,陈某连同身上1300元共3000元钱交给孙全喜及同伙后,孙全喜及同伙才让陈某驾车离开。3、2016年3月25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孙全喜及朱某1等人驾驶一辆套用赣B×××××车牌的黑色奥迪小轿车,沿版石往信丰公路寻找作案目标以故意制造车辆刮蹭假象,借机勒索他人财物,当行至信丰县新田镇背村石岽脑路段时,朱某1驾驶奥迪小轿车故意减速以让后方张某1驾驶的面包车(车牌为赣B×××××)超车,在张某1驾驶的面包车超车过去后,朱某1驾车上前逼停张某1,随后三人借机上前拦下张某1,谎称张某1驾驶的面包车在超车时刮到他们驾驶的小轿车,刮坏了小轿车的左边后视镜要求张某1赔偿维修费2800元,当张某1提出要报保险公司时,朱某1他们不肯,并称他们老大是放高利贷的,没有时间,朱某1当时先开车走了,张某1掏出手机想报警时,孙全喜及另一同伙两人不准张某1报警,期间孙全喜还打了张某1三巴掌,后孙全喜他们提出赔600元,张某1迫于无奈将自己身上仅有的300元用红包包好给了孙全喜他们之后,孙全喜他们才准张某1离开。4、2016年5月4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孙全喜及朱某1、朱某2三人驾驶朱某2的一辆黑色奥迪小轿车(系套用赣B×××××车牌,真实车牌号赣B×××××),继续寻找作案目标故意制造车辆刮蹭假像,借机勒索他人财物,当行至版石镇安信村分水坳一上坡转弯路段时,朱某1驾车超过前面曾某驾驶的面包车(车牌为赣B×××××),朱某1三人拦下曾某并称曾某的车刮到了奥迪车,在曾某进行查看时,朱某1三人被正在巡逻的版石派出所民警发现,朱某1、朱某2二人被抓,被告人孙全喜借机逃跑。被告人孙全喜及朱某1敲诈勒索总金额为人民币5500元。2017年1月9日,被告人孙全喜到安远县公安局投案。公诉机关对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全喜伙同朱某1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多次以故意制造车辆刮蹭,以要求对方驾驶员赔偿修理费为由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孙全喜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但是金额没有那么多,第一次是1500-1600元,第二次200元,第三次300元,最后一次被抓了没有钱,四次一共2100元左右,并称其没有打被害人。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另另查明,同案人朱某1已退赔被害人许某人民币2200元,尚有退赔款3180元已移交至本院。被告人孙全喜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预交赔偿款120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孙全喜的供述,并有同案人朱某1的供述,被害人许某、陈某、张某1、曾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安远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清单、本院(2016)赣0726刑初104号刑事判决书、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全喜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故意制造车辆刮蹭假象,借机勒索的方式,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全喜虽有自动投案事实,但其未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其投案情节可作为酌情从轻情节予以考虑,鉴于其自愿认罪,且愿意退赔被害人损失并缴纳罚金,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全喜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9日起至2017年9月8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孙全喜退赔被害人许珊经济损失2200元、陈宣金经济损失3000元、张义泾经济损失300元。(其中许珊经济损失已退赔,陈宣金、张义泾经济损失共计3300元,朱北云、孙全喜已交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欧阳玉萍人民陪审员 王 良 寿人民陪审员 廖 远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唐 玉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