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628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林某雯与潘某贵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彝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彝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某雯,潘某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628执390号申请执行人:林某雯,女,生于1960年11月10日,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农民,住彝良县奎香苗族彝族乡奎阳村。被执行人:潘某贵,男,生于1960年6月4日,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农民,住彝良县奎香苗族彝族乡奎阳村。本院在执行林某雯与潘某贵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的事项超出调解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认为调解书内容有误,经本院释明,申请人林某雯表示要申请再审,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兰绍刚人民陪审员  杨 伟人民陪审员  姜天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华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