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628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林某雯与潘某贵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彝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彝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某雯,潘某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628执390号申请执行人:林某雯,女,生于1960年11月10日,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农民,住彝良县奎香苗族彝族乡奎阳村。被执行人:潘某贵,男,生于1960年6月4日,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农民,住彝良县奎香苗族彝族乡奎阳村。本院在执行林某雯与潘某贵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的事项超出调解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认为调解书内容有误,经本院释明,申请人林某雯表示要申请再审,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兰绍刚人民陪审员 杨 伟人民陪审员 姜天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华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