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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执1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刘丹、力享(宁波)日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丹,力享(宁波)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1执1350号申请执行人:刘丹,女,1989年1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威远县。被执行人:力享(宁波)日用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30211684263927X,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蟹浦镇十七房村。法定代表人:胡仙珍。本院在执行刘丹与力享(宁波)日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力享(宁波)日用品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2863.6元的财产(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李 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慧敏 微信公众号“”